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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解釋

狀況如下
申報戶為本人,而房屋登記為配偶所有並設為自用宅
本人已於100年度設籍於該址,但配偶未設籍於該地址

上述是否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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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形是可以申報購屋借款利息特別扣除額的。
因為房屋所有權人為配偶。符合下述條件(一)
本人已辦妥戶籍登記。符合下述絛件(二)
若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符合條件。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未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取具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
四、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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