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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財產交易損失舉證問題

100年8月我出售一筆房屋,售價290萬,這是86年我以328萬預售屋購進,101年度綜所稅要報稅財產損失舉證時,僅找到當時簡易的一張模糊尚可仔細才能看得出的價金協定表,及一些契稅與交屋憑證等,因房屋公司東帝士早已倒閉無從補發契約資料,那這樣無完整的契約書是否可被認定呢??還是我需找甚麼資料補充呢??財損能抵扣所得淨額嗎???

網路找的問題解決方法

財產交易所得有二種計算方式:
財產交易
所得金額=售價-成本及相關費用
所得交易所得金額=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核定之標準

您檢附的資料需清晰可以讓國稅局判定證明您買入的成本。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抵,可以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損失即不可以抵扣您當年度的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於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所得申報,倘相關證明文件因年代久遠遺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臚列如下;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會計服務,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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